超八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 □本报记者 姜宏建
本报通讯员 孔进 严文达
日前,省财政厅发布《2015年山东省政府一般债券(第一批)信息披露文件》,公布了我省地方政府债务总体状况。
全省债务余额7107.8亿元
比2012年底增长11.13% 文件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山东地区(不含青岛,下同)债务余额7107.8亿元,比2012年底债务余额6396.08亿元,增加711.72亿元,增长11.13%。全省总债务率为55.22%,远低于国际控制标准90%-150%的下限,也大幅度低于全国水平。审计认为,我省政府性债务规模适度、风险整体可控。
从债务类型看,全省政府性债务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担保、救助责任的债务余额分别为4499.13亿元、1218.68亿元和1389.99亿元,三者比重为63:17:20。
从举债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占42.45%,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债务占33.17%;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占12.15%;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占7.97%;其他主体举借债务占4.26%。
从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占51.47%;发行债券占9.17%;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如信托、融资租赁、证券、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等)占10.29%;供应商应付款(如BT回购、应付工程款、垫资施工延期付款等)占19.54%;其他来源的债务(国债外债等财政转贷、集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占9.53%。
从资金投向看,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在已支出的债务中,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收储、农林水建设、科教文卫、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支出占比超过84.36%。
从未来偿还情况看,我省政府性债务期限较长且各年偿债比例分布相对较为平稳,其中25.14%以上的债务于2017年之后偿还。
省本级政府性债务
期限较长 截至2013年6月底,省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217.92亿元,比审计认定的2012年底债务余额1200.45亿元,增加17.46亿元,增长1.45%。
从债务类型看,省本级政府性债务中,政府负有偿还、担保、救助责任的债务余额分别为60.89亿元、871.38亿元和285.65亿元,三者比重为5:72:23。
从举债主体看,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债务占64.34%;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占23.89%;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占9.98%;公用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占1.58%;其他主体举借债务占0.21%。
从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占77.84%;信托融资占10.9%;证券、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占4.21%;发行债券占2.05%;其他方式融资(集资、融资租赁、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占5%。
从未来偿还情况看,省本级政府性债务期限较长,其中42.94%以上债务在2017年之后偿还,且各年偿债比例分布相对较为平稳。
11市设立专门政府债务管理机构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2011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就政府性债务的规模、举借程序、预算管理、剥离融资平台融资职能、存量债务置换、后续项目融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为全面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构建了新的制度框架。
据了解,目前,全省已有11个市相继设立了专门政府债务管理机构,为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奠定了基础。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和动态监控,2014年,我省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进一步规范债务统计口径。结合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各级各部门对3000多亿元政府性债务贷款数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及时调整完善。扎实开展了存量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工作,进一步摸清了政府债务家底。
为妥善解决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及在建续建新建项目融资压力,我省积极创新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围绕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着重推进政府债务债券化改革,明确新上公益性项目确需政府举借债务,将依法由省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融资,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围绕拓宽公益性项目融资渠道,大力推广使用PPP模式,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股权投资、租赁、重组、转让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运营;围绕加强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约束,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明确省本级和各市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确定,县(市、区)债务限额由各市确定,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确定。各级政府在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将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注重监督考核是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又一亮点。2014年,我省首次将政府性债务率纳入全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根据各地债务负担和综合财力情况,分别设置了目标差异考核指标值,制定了详实的考核方案,建立了考核台账制度。通过考核,提高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对引导各级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有效抑制过度举债、盲目举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我省结合指标测算和审计检查等情况,对存在一定债务风险隐患的市县,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必要的进行约谈,督促各地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认真排查债务风险点,编制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方案,积极防控和化解债务风险。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