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6月3日消息 对于只有部分业主缴纳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具有利害关系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以现金等方式承担分摊额。今天,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常英就市民关心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事宜与网友交流。
老小区未缴存维修资金业主可“付现” “老小区少部分业主缴存的情况下,如何使用专维金?”有网友提问。
常英回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占总户数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划拨已同意使用其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分摊或业主本人愿意承担(如按照本人意愿划拨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出具承诺书)的金额,并在分户账中予以核减;具有利害关系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以现金等方式承担分摊额。
网友质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苛刻” 有网友提出,房屋维修资金的提取条件太过苛刻,不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在保修期内居民可否提取房屋维修基金?”。对此,常英表示,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房屋保修期内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不能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种情况可快速提取 此外,《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流程,发生下列紧急情况的,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一)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二)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应急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不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即可办理使用备案,快速进行资金划拨。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