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陈某和李某原本约定可通过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陈某给了一万元定金,而后来李某改口要现金,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且李某要双倍返还定金。
2014年12月7日,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口头约定,陈某花30万元购买李某位于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旧两层楼房一幢。双方约定,李某将协助陈某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后可支付购房款。协议达成后,李某收取了一万元定金。当陈某到银行办理贷款时,李某却拒不协助,使得陈某无法办理贷款手续,随后,改口称需要支付现金,否则拒绝卖房子。陈某觉得对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为此,请求依法解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倍返还定金两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从没有主张房屋不卖给陈某,并不违约,而且当时约定不明确,对是不交付房屋双倍返还,还是不协助贷款双倍返还没有约定。李某对约定贷款事宜没有异议,但是后来双方又发生了事实上的合同内容变化,李某要求陈某支付房屋现款,陈某对此也同意,这说明第一次约定的贷款内容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所以,李某认为是原告存在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看出,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时明知原告没有现款,同意原告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后来被告觉得贷款“不靠谱”,要求现款支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法院还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录音中原告一直坚持要求以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并未同意给付现款,而且在庭审中原告称无能力支付现款,因此,被告辩称的“原告同意支付现款,双方约定的贷款内容对原被告不再具有约束力。”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两万元。 (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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