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城区老工业区存量土地意见印发 7月施行

2015-06-25 06:49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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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盘活城区老工业区存量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意见》提出,采取保留原工业用途,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利用原有建筑物或经批准拆除原有建筑物后重新建设,转型为符合规划的服务业项目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意见》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记者 刘兰星

  新政 加快老工业区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产业升级改造和集约化发展,加快城区老工业区腾笼换鸟步伐,突出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我市提出该《意见》。

  《意见》明确了转型升级由各区市政府主导,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有序实施转型升级。《意见》指出适用转型升级的土地需具备四个条件:已划入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的转型升级区域的;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权属清晰、四至清楚(四至即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无争议的;不在政府近期收储计划或由政府统一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未纳入老企业搬迁规划的;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不属于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途径 转型开发可选三种模式

  对于转型升级开发模式,《意见》提出三种形式。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原土地权利人在不改变原工业用途前提下,可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兴办服务业;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经批准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开发改造,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

  联合开发的,原土地权利人在协商明确权利义务后,联合成立原权利人为股东的开发公司,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

  政府主导开发的,区市政府主导,组建国有公司为主体、原土地权利人参与的联合开发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评估后作价入股,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

  扶持 重建用于工业地价不变

  《意见》还明确了三种改造升级方式将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第一种是支持利用原有建筑转型升级,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兴办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原为划拨用地的,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房屋登记用途。涉及原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种是支持拆除重建转型升级,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拆除重建转型升级后仍保留工业用途的,不需另行补交地价,但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拆除重建转型升级为服务业项目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原土地为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规划变更后土地评估价格与原用途土地评估价格总额50%的差额;原土地为出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规划变更后土地评估价格与原出让土地剩余年期评估价格的差额。土地评估时点按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间确定,出让年限按照法定用途出让年限确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第三种是支持零星国有土地改造,转型升级项目周边符合规划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国有土地,可纳入改造范围进行统一规划,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一并进行开发改造。

  此外,关于土地出让金使用,转型升级企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各区市政府专项用于企业转型升级,以及转型升级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建设。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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