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车位费不让进小区 怡景嘉苑业主被拦门外8小时

2015-07-14 10: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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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我们拒交车位费,就不让车进入小区。”近日,家住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仇家沟岔村怡景嘉苑的多名业主拨打墨城新闻热线称,7月10日,因不认同而拒交物业收取1800元/年的地上停车费,多户车主被拦车堵门拒绝进入小区,双方僵持了8个小时后才得以放行。业主认为地上车位是公共场地,使用权归全体居民所有。而物业表示,开发商拥有地上、地下车位所有权,车位租赁属合法行为。对此,律师表示,物业出租的车位需在建筑区划内,还应当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

  >>>反映拒交停车费,业主被拦车堵门8个小时

  7月10日下午3时许,在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仇家沟岔村的怡景嘉苑小区外,一辆宝马车停在出入口横着的起降杆前,由于车辆堵住了小区的出入口,其他进出小区的车辆则顺着道路排成了“长龙”,致使天山一路公交枢纽站车辆进出口被堵住,造成交通堵塞。一直僵持到晚上11时,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物业管理人员才将起降杆升起,让车主将车开进小区。

  7月12日,接到市民投诉后,记者来到怡景嘉苑小区,等候在小区入口的十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事情发生的始末。业主称,6月底物业贴出告知称:7月1日开始启动地下车位,小区的所有车辆进入地下停车,请有车的车主到办公室办理车位手续。由于并没有车主前去交纳车位费,7月1日物业再次贴出告知称,7月10日前免费使用车位,11日启动识别车牌程序,无车位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物业为了逼迫我们都到地下停车,把地上和地下车位收费都规定为1800元/年,我们拒交车位费,就禁止车辆进入小区。”业主张先生说,经过7月10日的事后,物业又宽限周末两天时间,再不交费周一仍不允许车辆进入小区。

  >>>业主地上车位归业主所有

  孙女士等十多位业主称,自己没交停车费是因为大家并不认同物业有权收取地上停车费。“地上的所有公共设施包括车位应该是业主所有的。如果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可以收取相关费用,但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合同上明确写明,开发商与即墨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面积为46455平方米,而业主的使用权面积也为46455平方米,这说明开发商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已全部移交给我们业主。”

  业主张先生则对物业未经过任何业主同意就开始收取费用表示质疑。“根据相关文件说明,小区物业所有收费项目需要至少50%业主同意并签字才可以实施,而我们小区现在并没有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张先生说,如果物业非要收费,也要等小区成立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后,三方商议之后再决定收取费用的多少。“对比同等级别小区,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太高,我们都无法接受,我们讨论一致认同可接受600元/年的车位费。”

  >>>物业开发商拥有车位所有权

  “车位就跟房子一样,买了就有使用权,不买肯定没有使用权。以前开发商已经免费提供2年多了,现在车多了,堵塞了消防通道,晚上一旦出现事故,消防车根本进不来。”怡景嘉苑的物业青岛世纪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仇经理表示,物业收取车位费是根据建设规划图来的,地上和地下车位都属于开发商所有,根据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的七十四条有关“应当满足业主的需求”的规定。

  仇经理说,车位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即墨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收取的,中型车露天停车服务费为50元/月、市内停车服务费为70元/月,车位租赁费为315元/月;小型车露天停车服务费为30元/月、市内停车服务费为50元/月,车位租赁费为270元/月。

  >>>律师物业出租的车位需在建筑区划内

  对此,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的韩杰律师表示,开发商所称的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的公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规定第五条的前提条件是该车位、车库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该车位、车库不符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那么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和物业无权对该车位、车库进行出售、出租。

  另外,如开发商或物业要对该车位、车库收取相关费有,还应当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如没有取得该许可那么其收费就是违法的。

  文/ 图  本报记者 王静(请本文线索提供人孙女士到鹤山路中国黄金即墨金店领取奖品一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正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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