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7月27日消息 今天,记者从青岛地铁了解到,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指导思想,围绕“保障轨道交通健康发展”和“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两个核心展开制度设计。内容主要从管理原则、体制与机制、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与服务、保护区和设施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全文共七章六十三条。
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规划的轨道交通线路有16条,为保障轨道交通健康发展,《条例》首先明确了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公用事业性质,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轨道交通涉及的重大问题、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另外,《条例》规定,市直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府负责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工作,并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和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为使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方便快捷,《条例》规定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与民航、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同时,为保证乘坐环境整洁卫生以及使患病受伤的乘客得到及时救治,规定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急救协助制度;为使乘客及时获取乘车信息,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公示乘车相关信息,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行公共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等等。
特殊情况下七日内办理退票 在票价定价方面,规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为保证乘客权益,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条例》规定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为使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服务能够得到有效监督,《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接到的乘客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乘车禁带六大类物品 《条例》为保证运营安全,规定了禁止携带六大类物品进站乘车;为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规定了禁止十一种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
为维护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和乘客人身安全,《条例》按照法律规定,并借鉴其他城市通行做法,授予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部分行政执法权,对破坏环境卫生、扰乱乘车秩序和危害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
相关链接: 乘客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乘客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禁止乘客十一种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自觉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禁止下列行为: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等;在车站内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杂物以及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安全门等;干扰、拦截车辆正常运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文 徐圆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