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6日消息 8月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包括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允许住房贷款“商转公”、公积金异地贷款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等。不过,半岛网了解到,由于青岛市公积金资金使用率高达93%以上,短时间内将无法享受新政利好。
公积金连缴6个月可贷款 首付低至20% 《意见》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至30%。
贷款额与账户余额“脱钩” 商贷可转公积金 《意见》的一大创新之处是,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了职工实际可贷额度。
《意见》还指出,开展“商转公”贷款,允许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提取政策放宽 父母子女可相互提取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意见》还突破了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公积金异地贷款全面取消户籍限制 推进异地贷款,取消了户籍限制。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即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暂不执行山东省公积金新政 今日,半岛网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正根据省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做相关准备工作。据其工作人员解释,青岛前期已经根据自身情况,在提高贷款最高限额、推行异地贷款、开展组合贷款、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此次山东省公积金新政出台后,青岛仍将沿用现行政策。下一步,将根据青岛市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不过,半岛网发现,青岛现行公积金政策门槛均高于此次山东省的公积金新政。据了解,近两年来,青岛市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而根据《意见》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可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这意味着,包括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放款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月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相互提取、取消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等利好政策暂无法在青岛实施。
知名楼市评论人张百忍表示,青岛公积金公开的资金使用率达到93%,而全省则在60%左右,资金紧张局面限制了政策利好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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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现行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缴存时间方面,青岛市现行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首付比例方面,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购买新建住房首次申贷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手房首次申贷的,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房龄10年(不含10年)以上的,房龄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在贷款额度方面,购买新建住房,夫妻双方最高可贷60万元、二手房最高为35万元;个人购买新建住房最高可贷36万元、二手房最高为21万元。另外,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
文 葛飞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