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旅游局首次联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探索建立游客自愿支付奖励机制。这是否表明小费合法化?三部委的意见,能否提高导游待遇,又会为我们出游带来什么?
《意见》中“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引发网友热议。“《意见》并没有说是允许导游索取小费,而是游客可以给‘奖励’。这种‘奖励’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小费,只是对好的服务的一种表示。”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指出,在欧美国家,只要导游提供了服务就应该给小费,这和意见中提到“优质服务的奖励”有所区别。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内市场的小费文化尚未成型,对导游和游客来说都是“心理负担”。
“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小费的给予权一定要牢牢把握在消费者手中。” 北二外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认为,小费能够有效促进导游服务质量,但应当避免直接或变相强制收小费。
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超过73万导游,其中接近一半是兼职导游。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多地频发的“恶导游”辱骂游客事件,某种意义上是长期“饿导游”导致的结果。随着旅行社恶性竞争,低价团充斥市场,为保证自身利润,旅行社把低价团的大量成本“甩”给了兼职导游,他们成了主要的“背锅侠”。
不少导游向记者表示,自己与旅行社没有纸面协议,很难维权,更让他们耿耿于怀的是,出发前他们就已经背负着沉重的“份子钱”。
导游小康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团三十人以上,导游要是接了团,就必须先支付每个人头几十块到上百块的人头费,还没出发就先欠了旅行社超过三千元‘份子钱’。”这样的低价团在设计旅行线路时便会包括各种购物的内容,导游便希望、甚至会强迫游客多消费,自己能拿更多回扣。
此次《意见》要求旅行社理顺与导游的关系,不仅明确了与全职导游签订的合同内容,还表明旅行社与兼职导游也可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导游费用。
韩玉灵等专家指出,明确提出旅行社与兼职导游可签订劳务协议,是对整体导游队伍的“补缺性”保障。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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