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年审万余件民间借贷案 新规下如何"避雷"

2015-08-20 06:3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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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自199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隔2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现实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快速增长,新规有哪些亮点?会给民间借贷带来哪些约束?听一听青岛市中院金融审判庭的法官进行深度解读。

  须知一

  年利率超36%合同无效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解析: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规定实施了24年。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所涉及的借贷关系发生时间较长,期间贷款基准利率不断调整,会导致利息计算比较复杂。现在设定了24%、36%两个固定数额,使得利息计算更加简单方便。

  须知二

  P2P仅提供中介服务


  《规定》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如其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解析: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仅提供媒介服务的P2P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认定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通过网页、广告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为贷款提供担保,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是出于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担保的信任才借出款项,其信赖利益值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应当认定在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出借人之间订立了担保合同。

  通过P2P平台对外放贷,首先要看清该平台是否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就要思量该平台是否值得信任?如果平台承担担保责任,还要看清其承诺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范围等重要内容?另外,即使P2P平台做出相关承诺,也并非完全没有风险。跑路、坏账,资金链断裂,近年来问题平台的频频出现,是很多投资者的梦魇。

  须知三

  企业间可以借贷资金


  《规定》明确,企业与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予以保护。

  法官解析:很长时间以来,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却愈演愈,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甚至有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但是,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即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的借贷。如果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专业放贷人,甚至从银行套取资金再去放贷,就属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新规中虽然放开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但规定企业间有如下借贷行为视为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

  ■数据

  年审万余件民间借贷案


  “以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属于生活消费型,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因为生病、教育、购房等原因借款,这类案件事实清楚,金额也比较小,利率也低。”市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曹伟告诉记者,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发后,中小企业经营普遍遇到困难,资金需求迫切,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由于难以从银行机构获得融资,不少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可高昂的利息让企业无力负担,导致资金链断裂。从2010年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始急剧增多。

  资料显示,2011年至今,本市两级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年均增幅达到19%,标的总额年均增幅51.39%。其中,2011年受理6820件,标的总额38.82亿元;2012年受理8355件,标的总额72.89亿元;2013年受理9398件,标的总额78.72亿元。2014年全年受理案件数破万,平均每天审结近30件,标的额超过120亿元。今年以来,案件受理数、标的额均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提醒

  高息背后高风险,投资须谨慎


  在采访中,曹伟一再提醒,投资者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实体经济的利润率,远远没有民间借贷利率高,这必然会引发问题。

  “从最近发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制造业的年利润率不到10%,远远低于现在规定的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一些小微企业借款后无法承担高昂的利息,很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曹伟说,有些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一走了之,众多投资者索债无门,“虽然现在新规规定了24%、36%年利率,这也只是法律所保护的上限,即使法院支持借款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对方如果没有还款的能力,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很难执行,投资的钱仍难以讨回。”

  “投资必须理性、专业、谨慎,高利息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曹伟提醒说,投资者尽量不要把所有的闲散资金全部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绝对不能把养老金、教育基金、婚嫁费用等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此外,千万不要将自己的住房为他人的贷款抵押,或者顶名为他人抵押贷款。

  ■相关案例

  债主主动降利率

  获法院支持


  朱先生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多年借贷往来,对方一直按时归还着借款和利息。2012年,房地产公司在胶州市开发一楼盘,先后向朱先生借款155万元来周转资金,承诺2013年10月12日一次性全额偿还,每月按月息4%支付利息。可是到期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不归钱。

  朱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55万元本金、86.8万元的利息,以及9.3万元的违约金、6万元的律师费。后来,朱先生变更了诉讼请求,放弃了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将月息从4%变更为2%。

  市北法院一审时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朱先生要求按月息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房地产公司偿还155万元本金,按月息2%支付利息。

  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称借款155万元是双方在前期交易基础上,高利贷滚动形成的,不是实际借款金额。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虽否认155万元借款的真实性,主张朱先生没有实际的打款记录,但其并没有否认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真实性。故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时预先扣息

  法院没有支持


  2014年3月15日,方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向孙某借款30万元,一个月内归还,利息为1.2万元。逾期不还,超过期限的费用每天加收4‰的费用12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借款到期后,方某一直没有归还欠款,孙某今年3月27日起诉至李沧法院,要求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方某称借款时已经预先扣除利息,只给了28.8万元。

  李沧法院一审时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认定借款本金为28.8万元。

  本版文/本报记者 任金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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