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今年4月20日,深圳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钟宇军驾驶警车撞车后逃逸。4个月后, 深圳市城管局8月21日发布处理结果,称其违规驾驶警车,交通肇事逃逸,且存在酒后驾车嫌疑,决定给予钟宇军开除党籍、撤销森林分局副局长职务(降低为副主任科员)处分,调离森林公安分局。(8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或许应承认,在“未能取得其酒后驾车的直接证据”背景下,上述处理结果并非不严厉。但在“存在酒后驾车嫌疑”情况下,上述最终处理结果就让人备感遗憾了。因为,如果酒驾尤其是醉驾得到证实,钟宇军不仅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追究,被追“危险驾驶罪”刑责,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纪律处分,依据公安部“五项禁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公务员处分条例》,“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现有信息来看,钟宇军的“酒后驾车嫌疑”,虽“未能取得直接证据”,但又绝非一种臆测,是有大量旁证和间接证据支持的。比如,事发时许多围观者称“司机身上可以闻到一股酒味”。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钟宇军交通肇事后逃逸”乃是“未能取得直接证据”的直接原因,那就必须意识到,目前这种处理结果,又难言真正的公平的。这样一来,不仅在无形中会对通过肇事逃逸来逃避酒驾醉驾追责产生一种变相纵容,也明显乖违“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朴素的原则。试想,酒驾肇事后先选择逃逸,酒醒后再投案,反而能因“无直接证据”而获得事实上的“从轻处罚”,今后谁还会遵守“不得肇事逃逸”的法律,这岂非变相的“劝恶抑善”?
因此,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针对“酒后肇事逃逸”方面的酒驾认定法律,同时加大对“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彻底堵住借“肇事逃逸”来“逃避酒驾追责”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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