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各市政府法制办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sdfzc1234@163.com)反馈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9月30日。
《规定》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明确职责。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情况,并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应当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各类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于顺 实习生 赵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