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教条例下月实施 终结校企合作“一头热”局面(图)

2015-10-29 20:51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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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0月29日消息 今天下午, 经青岛市第1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59条,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部分条款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将享更多优惠

  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细化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支持政策,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青岛开发区职业中专校长崔秀光认为,校企合作是学校实现教学与生产实际对接的有效途径。在学校以往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学校单方面主动热情,而企业出于经济效益、安全因素等方面的考虑,对于接收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实习实训的积极性不高。《条例》的出台,终结了“一头热”的合作局面,给学校送来了“尚方宝剑”,不仅赋予其从事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而且应享受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经费的支持。在政策和资金的双重“利好消息”刺激下,相信在今后的校企合作中企业也会“热”起来。

  初任教师实践锻炼不少于半年

  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为职校老师去企业实践点赞。”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大赛辅导教师薛志军认为,职业教育是“面向职场需求”的专业教育,所以职业学校学生的专业学习内容一定要满足产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来自于产业一线的技术、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而教师的能力、水平和见识则成为其中关键的一环。

  技工教育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此次修订,《条例》将技工教育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将技工教育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一并予以规范,同时,增加了“职业培训”一章,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职生均经费不低于普高生标准的1.5倍  

  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为建立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刘义国认为,在具体的资金投入上,《条例》坚持刚性要求,这些规定,就避免了有些教育法律中关于职业教育投入的规定存在不具体、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缺陷,对于职业教育经费逐步增长的理解以及如何保证职业教育经费的增长提出了具体的刚性要求。

  顶岗实习生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立法过程中,青岛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通过法律规范将职业教育特殊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条例》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支持金融机构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等。这些条款的法律关怀将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学生正当利益的保护,也使得本次立法有了自己的“温度”。

  文/图 游潇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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