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庄会良 通讯员 刘善霞 王晓) 张伟(化名)和李明(化名)是多年同学,2013年10月31日是李明大喜的日子,张伟应邀前去帮忙,然而,帮忙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
按照日照本地习俗,结婚时的迎亲车队应由一辆锣鼓车打头,而张伟正是被安排坐在打头车的货厢内放鞭炮。锣鼓车是李明事先向王玲(化名)借的,车由李明的另一位好友陈磊(化名)驾驶。为了燃放鞭炮方便,张伟特意选择坐在车斗尾部。接上了新娘后,一行人欢欢喜喜,另外几个帮忙的朋友坐在车斗内敲起了锣鼓,张伟也点燃了鞭炮,准备向外抛出。然而,就在这时,鞭炮却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燃进车内,张伟赶紧躲闪,却避之不及从车上摔下,当场昏迷,众人赶紧将张伟送往医院。后经鉴定,张伟有两处伤势构成伤残。断断续续住院三个多月后,张伟基本痊愈。后由于与李明等人协商赔偿医疗费等未果,其将“喜主”李明、车主王玲和驾驶员陈磊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名被告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而三名被告认为,自己对发生在原告身上的损害并无过错,其受伤完全是自身原因造成,因此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伟在被告李明结婚时前去贺喜并帮忙,是基于同学关系的情谊,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帮工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明作为“喜主”应对帮工人因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张伟本人,明知在车斗内燃放鞭炮具有高度危险性,但自身未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王玲作为货车车主,明知车辆将用于结婚迎亲,却依然出借,也存在过错;而作为车辆驾驶人陈磊,明知车斗载人系违法行为,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也需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酌定李明、张伟、王玲、陈磊分别承担50% 、30% 、10% 和10% 的责任。2015年6月,法院判决李明赔偿张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王玲和陈磊各赔偿张伟2.7万余元。近日,三名被告均主动履行了义务。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