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没有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违者不改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高额罚款。11月11日,《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于11月23日之前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40条监管措施严管餐饮业油烟扰民,其中,对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污染物的餐饮业首次实施“按日计罚”。
三大场所禁止排油烟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3大场所禁止存在餐饮业项目,原文表述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于违反这一禁令的,将环保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违反者将由环保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油烟排放监控平台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环保部门对餐饮业油烟的自动监控。区(市)环保部门应建立“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服务项目油烟净化设施的监督管理;大型餐饮服务项目和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服务业集聚区的经营者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控设施,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网。
对于噪音扰民,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合理布局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限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经营时间应当限制在每天的6时至22时。
《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对餐饮业的“按日计罚”。征求意见称,对通过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餐饮业,环保部门可以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即连续数天均查出违规行为,可以多次连罚,直到改正为止。
对以上逃避监管排污的餐饮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以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平台,记载经营情况、项目变更、信用等级、奖惩等经营者信用信息,并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与此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有关部门在进行环保审批、清洁能源、油烟净化、废水排放、噪声污染等管理时,应当将餐饮服务经营者环境信用信息和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对信誉优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的依法予以限制。记者 王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