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今年63岁的陕西武功县长宁镇居民陈师傅,在2003年与长宁镇政府签订协议,为镇政府修路。但在2005年,总计80186元的工程款,镇政府却只两次支付了7000元。陈师傅将镇政府告上了法院,并打赢了官司,但法院执行局和镇政府均表示“镇上没钱”,并表示“剩下的钱,每年给2000元”。陈师傅感叹,“每年2000元,至少也得30多年,等钱还清我都快100岁了,我能活那么久吗?”(11月28日《华商报》) 原本说好“资金一次结清”,在工程经验收合格10年后,数万元工程款,镇政府却只支付很少一部分,乃至剩下的钱还要再还30多年,这无疑是一种欠债不还的老赖行为。
所谓“镇上没钱”这样的老赖理由,显然很难令人相信。堂堂一级政府,怎么可能10年拿不出几万块钱?几万块钱的修路工程,并非什么重大的工程项目,岂能让一位老人长期垫资垫付?类似“老赖”现象,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此类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显然也并不是因为“没钱”,真正的原因在于相关监管执法并没有真正做到“动真格”。
比如,囿于“老赖”的特殊身份,在现实中,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执行部门往往有畏难情绪,不愿或不敢严格执行相关司法判决和法律规定。而依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对于“单位老赖”,同样可以纳入“黑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行相关消费限制。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拒不执行判决”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假如原本应该“为民立信”的政府部门,反而带头不守信、热衷于当“老赖”,那不仅会损害被赖者的利益,也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进而污染毒化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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