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6日讯(记者 姜振海 通讯员 俊杰 汤丹)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全市行政区域将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其中,核心控制区全面禁止大气污染项目,已建成的必须搬迁。6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正式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青岛市环保局对控制区划定的热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2013年,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标准要求,全省需要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本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不同类别的控制区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因此,此次大气污染控制区的划定,是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
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根据《关于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其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包括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大公岛自然保护区、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区域。
两类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中,核心控制区作为空气质量的一类功能区,对空气质量十分“苛刻”。通知规定,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而重点控制区内,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该通知特别表示,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同时,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在2020年实施,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5年,为保证区划的有效性,确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即5年内有效。
■释疑
为何岛城不设“一般控制区” 据了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共分三类,包括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核心控制区是指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一般控制区是指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青岛市作为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由于当前大气呈区域性污染的特点,不仅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超标较为严重,农村地区空气质量也不能达标,对全市大气污染源应从严管理。因此,青岛市不再划出一般控制区。
记者 姜振海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