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官司逐年增加 原告频频遭遇举证难

2015-12-18 06: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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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供图



  11月30日,由孙俪、刘涛、方中信等人主演的电视剧《芈月传》在东方卫视和北京卫视播出,播出以来又掀起了一波收视狂潮。然而,围绕电视剧原著小说的纠纷也愈演愈烈,先是原著小说作者、编剧之一蒋胜男诉称权益被侵害,随后出品方诉蒋胜男违约。随着影视剧产业的火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文学作品、新闻作品被非法转载的官司屡见不鲜。然而,在实际诉讼当中,存在着原著作者举证难,提供的证据无法采信和法院认定难等,往往增加了胜诉的难度,甚至败诉。

  《芈月传》的著作权之争

  11月10日,原著小说作者、编剧之一蒋胜男在网上发文,声称制片方“巧取豪夺”其原著作者身份和编剧名分,随后《芈月传》出品方迅速作出声明,称蒋胜男“歪曲事实”,希望其“谨言慎行”。后蒋胜男就著作权向温州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11月24日下午,北京朝阳区法院就出品方起诉蒋胜男违约提前出版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蒋胜男工作室法律顾问蒋敏表示:“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蒋胜男会继续提起上诉”。

  而蒋胜男起诉出品方的侵权官司,据蒋胜男本人发布的微博中表述“因对方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拍摄剧本及拍摄拷贝,致使侵权诉讼处于中止状态”。而对于这一有利证据,蒋胜男方面却无法提供。

  作品疑遭侵权起诉被驳回

  张某是一位农民,但他的爱好却是写作。他收集、整理和农民生活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历时十几年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随后又将小说改编成了电视剧本,希望能将这部反映农民生活的作品拍摄成电视剧。

  在他寻找投资方的过程中,刘某曾经表示出要和张某合作的意向,但是最终没有谈成,在商谈合作的过程中,张某将一份剧本复印件给了刘某。2013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46部剧目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备案公示,张某发现,其中的一部作品内容和自己创作的那部农村题材的剧本有诸多相似之处,而且该剧本的编剧就是刘某。张某认为是刘某侵犯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市中院,索赔30万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张某对该农村题材剧本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他提供的刘某的侵权作品因是电子打印件,无法作为证据采信。另外,被告方表示,对于要拍摄的作品,目前还没有最终定稿,无法确定就是和张某作品相似的版本。法院无法将张某电视剧本的内容和即将要拍摄的作品相比较。市中院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小说被抄袭,岛城女作家赢官司

  说到作品被侵权,岛城女作家连谏也很有发言权。她早在2007年就因为一起著作权官司将两位编剧和北京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9月,连谏发现,电视剧《幸福在哪里》的故事内容和人物关系等都与自己在2005年创作并已经出版发行的小说《秘密》惊人相似。当年11月19日,连谏到市中院起诉该剧编剧和制作公司,索赔116万元。

  据了解,《秘密》出版后,连谏虽然与青岛等地制片商洽谈过将该作品改编成电视剧本,但未曾许可他人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本,更没有与北京这家影视公司签订电视剧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合同。然而,同年9月下旬,《秘密》的一位读者告知连谏,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已经播出的23集电视剧《幸福在哪里》与原告的长篇小说《秘密》有诸多相同、相近和相似之处。

  经反复对比,连谏认为,该剧的编剧李某和杨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小说《秘密》的基础上,采用了将小说中的故事加以扩张等“搅拌式抄袭”手法,将小说《秘密》改编成了电视剧本《幸福在哪里》。北京的这家影视制作公司明知小说《秘密》系原告作品,未经原告许可将李某、杨某擅自改编的剧本拍摄成电视剧作品,并将该剧的播放权出售给主流电视媒体。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万元;三、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市中院在综合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对作品进行了对比之后认为:首先,从文字表达看,北京这家公司提供的DVD版剧本结尾中一段78个字的遗言中有61个字与小说《秘密》结尾的遗言相同,可以认定该遗言抄袭自原告小说《秘密》;第二、虽然相对于两部作品的全部内容而言,抄袭的内容只占很小部分,但原告作品的遗言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该抄袭行为构成对原告小说《秘密》著作权的侵犯。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北京这家影视公司应作为侵权主体承担因抄袭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考虑到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对原告财产著作权的影响程度以及原告因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三万元。

  【法官说法】

  打赢侵权官司关键靠证据


  有时著作权人感觉对方的确侵权了,但是往往在诉讼当中吃了亏。这其中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就是举证不力。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郭静表示,在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搜集对方的侵权证据,而很多原告往往对如何取证和证据的可信性把握不好。

  对于如何举证,郭法官表示,首先要证明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其次证明被告的侵权作品来源于原告,具体到是复制还是改编、修改等侵权手段等。同时,最重要的是证明该作品为原告独创,同时享有著作权。

  记者了解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目前网络作品的侵权案件也在增加,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被非法转载所引发的侵权官司也多了起来,这方面案件的举证更加困难。“因为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比较强,因此固定证据比较难。”郭静说,如果作者有比较强的版权意识,应该到当地的版权局去做版权登记,这样就能认定著作权的归属。

  赔偿金额难精确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增强。记者了解到,市中院2014年的知识产权审结案例是1002起,而今年以来已经审结了1505起。

  在著作权官司的审理中,也有一些难点。郭静表示,主要问题就是辨别证据和赔偿金额上。因为著作权当中很多都是文学作品,而文学作品的故事架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发展和场景道具等都可能有些相似之处,这些方面的原创性很难确定。

  “在实际审理中,往往需要法官逐字逐句地去比对。”郭静说,对于赔偿金额,目前法律规定的也是由审理法院酌定。因为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等的价值是有累积性的,它本身的价值和后续的衍生价值都很难有比较精确的数字。

  “创作者应加强自己作品的版权意识,及时登记版权,同时,对自己作品的原创性保留相应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法官建议说。

  文/记者 李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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