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五创客配一导师

2015-12-18 08:36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早报讯 日前,市科技局发布《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对全市各级众创空间进行备案、认定、绩效评价、监督管理,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该办法要求,众创空间须能够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50次,累计服务创业者1000人次以上;聘任导师人数与创客比例不低于1:5。据了解,本办法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8日。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严格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需同时具备多个条件,包括运营机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经区(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且运营6个月以上;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和孵化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小于300平方米;面向创客提供免费或相对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并纳入登记范围的创客不少于15个;能够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50次,累计服务创业者1000人次以上;聘任导师人数与创客比例不低于1:5;自有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等等。对于线上虚拟的众创空间,也要求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要求线上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1000人,累计孵化项目10个以上。

  用虚假材料将取消资格

  每年第一季度要完成对市级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给予绩效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将取消其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资格。另外,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众创空间及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和备案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手续。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将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应财政补贴,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记者 陈珂)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