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兰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12月16日,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报12月22日A29版报道) 见多了“官官相护”的官场潜规则,公众早已审丑疲劳。此番“官告官”案件一经媒体曝光,就引起强烈围观。作为一种理性的维权方式,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不仅能够有效预防职能部门失职失察,代表最广大民众行使监督与追责的权利,更打破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官场沉疴,具有示范意义。
在当下的官场生态中,职能部门之间遇到棘手的矛盾或纠纷,大多会动用可能寻求的一切政治资源,利用各种潜规则去“灭火”与化解,而不是对簿公堂。照理说,地方检察院与环保部门只是平级关系,并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换言之,二者都是独立而平等的法律主体,检察院大可以效仿惯例当个“和事佬”,睁只眼闭只眼,犯不着冒着被同行孤立、排挤的风险“兄弟阋于墙”。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公益诉讼更显难能可贵。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倒逼公职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相较于大家熟知的“民告官”,“行政公益诉讼”这种公权为公众代言的“官告官”方式,可能更为科学更显成效,是一种难得的法治进步。原因就在于,这种体制内的诉讼,更懂得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所在,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更专业、更权威、更有针对性。除此之外,“官告官”的体制内诉讼,更能在行业内乃至社会上激发示范效应,带动更多的部门、团体、个人勇敢地站出来与权力违规逾矩行为作斗争,从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勇于担当的官场生态,这应该才是这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根本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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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