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追砍家里不放刀 男性遇家暴现象逐年增多

2015-12-27 08: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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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预计将从明年3月起施行,草案中家暴的定义也更加广泛。一提起家暴这个话题,一般都是认为女性遭到的暴力侵害行为,然而,近几年,在本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中,女方作为施暴者实施家暴并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例也开始出现,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而男人一旦遭遇家暴,常常会因为顾忌面子等原因选择忍气吞声,或是起诉离婚了事。

  ■案例一

  妻子手拿菜刀追砍丈夫


  同在开发区工作的冯某与何某都是80后,两人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婚。两个年轻人一开始生活得很幸福,2011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了。孩子的出生本来应为生活增添更多的乐趣,但冯某女儿的出生却是他噩梦的开始。

  由于冯某家是外地农村的,孩子出生后,冯某的母亲便来看孩子,何某就开始有情绪。她认为冯某的父母是典型的重男轻女,对于她生了女儿很不满意,使本就淡漠的婆媳关系更加紧张。因此,冯某不敢让母亲来给自己看孩子,女儿都是岳父母照顾长大。何某为了不让冯某和其父母有更多的联系,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再生二胎,同时要求冯某卖掉婚前房产,将钱全数交给她,由于冯某不肯,何某就开始对丈夫施暴,不仅打骂冯某还辱骂其父母。两人发生冲突后,何某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脾气,手里有什么就随手扔过去,还拿着水果刀、菜刀等追着丈夫砍。

  2013年10月6日,两人再次发生争执,何某与父亲一起打骂冯某,将冯某打倒在地板上昏迷了十几分钟。在邻居的劝说下,冯某没有报警,事后,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冯某将家里所有的刀具和利器都收了起来。但时隔一个月后,何某再次对丈夫动粗,她将玻璃杯打碎,用玻璃片对着冯某猛划,猛刺。冯某招架不住,只好报案。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轻伤,但冯某顾忌面子没有追究,但这日子是过不下去了。第二天,他就搬出了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随后,冯某起诉离婚,将妻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第一次本着和解的目的,没有判决双方离婚。但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变好,冯某继续独自一人在外居住。

  一年多以后,2015年4月份,冯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到自己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何某对他多次施暴,并有邻居和警方的报案记录、法医鉴定为证。而何某则否认自己有家暴行为,并表示是冯某的父母挑拨他们夫妻的关系,多次要求冯某和自己离婚。这一次,法院考虑到冯某已经多次起诉离婚,且两人已经分居多时,经过调解未果后,判决双方离婚。何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有异议提起上诉,近日被市中院驳回。

  ■案例二

  经济遭封锁丈夫要离婚


  家住城阳的程某和刘某200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比较和谐,但自2009年儿子出生后,妻子刘某就经常怀疑丈夫有外遇,夫妻关系急转直下。刘某一开始是没有任何理由的猜疑,程某每次都要对其百般解释,并搬出同事和朋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后来,刘某连程某的朋友也不相信了,就想出一个办法,让程某将自己的工资卡和所有的存款等都交给她保管,这样她才安心。

  考虑到孩子还小,程某只好隐忍,就按照刘某说的,将工资卡和存款等都交给了她。但钱交出去容易,再往回要就难了。无论是程某提出来要拿钱孝顺父母还是出门应酬,甚至同事间的人情往来,给不给,给多少,都是刘某说了算。有几次,提出给老家的父母寄钱都被刘某拒绝。就这样忍了两年,程某终于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离婚。在2014年8月,一审法院审理时,程某表示,作为一个男人,经济上不能自主,就连孝顺父母和人情往来都要受刘某的控制,很多次都让他颜面无存,两人协商了很多次,刘某都不为所动。而刘某则表示,只有钱在她手里,对方才不会出去乱来。经过法院调解未果,判决两人离婚。近日,市中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男性遭遇家暴多忍气吞声


  12月26日,青岛市妇联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现在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女性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男性作为受害人来投诉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或许是男人碍于面子等原因,即便是遭遇了家暴,也多以隐忍或是离婚来解决,投诉、求助的比较少。”市中院民五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审判长刘琰表示,近两年来,市中院民五庭妇女维权合议庭所审理的家事案件中涉及家暴案件大概占到20% 。在这些案例中男子被家暴的案子开始出现,尽管所占比例不高,但也有一定的代表意义,而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刘法官介绍,大多数男性在家庭中遭受到的可能是不理不睬形同陌路这样的冷暴力,而男性在遭遇到肢体暴力时,考虑到面子和男性的尊严很少报警或者投诉,一般就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干脆离婚了事。刘法官表示,在家庭生活中,肢体暴力、精神侵害、冷暴力、不闻不问等都可认定为是家庭暴力。记者了解到,在反家暴法草案审议中,已经有委员提议将经济封锁写进家暴的范畴。

  ■律师说法

  家暴没限定只是男人打女人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王恩民律师认为,男人遭家暴的原因有三:第一,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妻子的经济收入比丈夫高,或者妻子的家庭经济条件优于男性的家庭,导致男性家庭地位低下;第二,夫妻双方体力上有差距,妻子长得比丈夫高大,而丈夫矮小瘦弱,再加上感情基础不好;第三,妻子有了外遇,对丈夫是越看越不顺眼,甚至有的还联合第三者殴打亲夫。

  受传统思维影响,中国男人大多好面子,感觉遭遇家暴这种事情说出去容易被人耻笑,所以一般不会向他人诉说。王恩民建议,男性遭遇家暴后一定不要保持沉默,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保护自己。

  王恩民表示,不管是男人打女人还是女人打男人,殴打他人都是违法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限定只是男人打女人,女人比较凶悍并殴打丈夫的话,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如果丈夫被妻子严重暴力伤害,应该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关条例对妻子进行行为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委员建议

  经济控制也应属于家暴


  全国人大常委会董中原委员近日在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时,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内容。

  董中原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以下侵害身体、精神、性以及经济控制等方面的行为: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人身自由的;遗弃或忽视年幼、年老、智障、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对未成年人照料不周、监护不力,以及实施暴力管教、性侵害的;违背配偶意愿强制发生性行为,或对配偶实施性暴力的;威胁、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独占、隐匿、损毁财产及实施其他经济控制行为的;其他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

  ■其他案例

  言语威胁构成精神暴力


  宋某(女)和余某1999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还不错,并生育了两个女儿。由于余某重男轻女的意识较强,一直对没有生育儿子而耿耿于怀。2009年以来,两人就不断发生争吵,在争吵中,余某还会动手,对宋某实施家暴。2013年,两人再次争吵后,宋某带着两个女儿回了娘家,两人分居,宋某还提出要离婚。余某不同意离婚,却没有想办法去挽回婚姻,而是变本加厉。余某经常到宋某的娘家去谩骂、威胁宋某,称如果宋某和他离婚,不会放过他们一家人。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还申请了家暴禁制令。市中院二审时认为,余某对宋某一家的言语威胁已经构成了精神暴力,试图让宋某因精神恐慌而放弃离婚。因此,市中院对余某发出了家暴禁止令。

  不管不顾构成冷暴力

  家住市北区的徐某和解某(女)2001年结婚,婚后解某的身体一直不好,两人也一直没有要孩子。2011年7月,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同年9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解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徐某将家里门锁换掉,解某回家时进不了门,敲门徐某也不开。后来,解某多次联系徐某要求回家,徐某都不同意。解某因此旧疾复发,徐某对其不闻不问。2014年,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解某称,徐某对自己不管不顾,还不让自己进家门,其行为已经构成冷暴力,请求法院对徐某的家暴行为予以制止。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本应相互扶持相互关爱,而徐某不顾解某身体不好,多次提出离婚,同时对其有病的事实不予过问,已经构成冷暴力。市中院二审中判决不准许离婚,同时对徐某的暴力行为予以制止。

  ■相关新闻

  公众也有反家暴责任


  近日在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社会公众在反家暴中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劝阻,并向有关单位举报。

  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草案只是规定了少数几个单位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责任,实际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都有义务举报。事实证明,公民积极参与反家暴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一原则,在相关条款中增加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义务,可以使法律更为严密,不仅有利于遏制家庭暴力案件发生,也有利于引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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