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涤明
河南省新婚不久的小新被查出了艾滋病,将病传染给他的正是新婚妻子小叶。小新后来得知,婚前婚检时,未婚妻即已被检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并未告知他。医院方面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1月10日中新网) 婚检机构的做法让很多人想不通,网上也有众多质疑声。从常识来看,他们确有责任,不过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个责任方。一个是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的女方。她明知自己这种情况,既不告知未婚夫,婚后也不采取相应措施。另一个责任者则是艾滋病人隐私保护制度的某些规定,其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以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医疗机构、婚检机构对利益相关人尽到告知义务。
艾滋病人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病人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这也是隐私权问题上的通行原则。艾滋病人的隐私,直接关系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无法及时知道这种隐私,那就是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的隐私,这首先是不公平的。其次,法理逻辑上,当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可能伤及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之时,其隐私权就应合理让渡。国家立法层面应对《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关于保护艾滋病人隐私的条款作相应修改。这之前,国家卫计委可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指导性文件等方式对相关隐私权予以规范。
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恶意向配偶和其他利益相关人隐瞒实情,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现行法律中“传播性病罪”条款只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太过局限。在艾滋病传播渐增的背景下,相关立法必须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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