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三类主体可"以人查房"

2016-01-23 08:51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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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于近日对外发布,其中对于如何进行登记、房产证是否要进行更换、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查询等焦点内容进行了明确。业内人士分析,细则的发布实施可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登记需提交身份证明

  细则在总则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细则第2条还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如何申请登记,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业主可共有道路绿地

  眼下,城市居民购买的自有住房多是在一个个小区内,让广大业主困惑的是,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对此,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

  泄露登记资料将被追

  细则还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5种情形也会被追责。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傅春晓

  不会影响房地产正常交易

  链家网青岛运营总监张斌认为,细则出台对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操作形成了技术指导,“总体来看,这个细则出台有利于政策的尽快实施落地,尤其是针对前期模糊的一些财产。”记者还了解到,在法规细化、完善的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已在青岛、厦门、深圳、武汉等多地陆续推开。对于其对青岛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张斌认为,从目前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情况来看,此前人们所担忧的“抛房潮”并未出现。“青岛属于第一批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城市,对市场来说,它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未来对于正常的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也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

  查询需提交目的说明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还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根据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一种不予查询的情形,“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细则指出,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

   [编辑: 杨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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