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拼车要防"口惠而实不至"

2016-01-23 14:3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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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1月21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水平明确表态,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交通部支持春运期间互联网平台推出的“拼车回家”,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是鼓励的。(1月22日《新闻晨报》)

  春节“拼车回家”存在诸多好处,确实值得鼓励。对于“拼车”者个人来说,“拼车回家”既能解决游子“买票难、回家难”问题,也能让车主节省一部分“开车回家”的成本,如油费、过路费等。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拼车回家”好处同样十分明显,既能减轻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压力,也能相应缓解道路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尽管好处如此明显,但在现实中,长期以来,“拼车回家”却不仅没有得到相关交通运管部门的真正“鼓励”,反而因为“涉嫌非法营运”处于一种受抑制甚至“打压”的状态。如每年春运期间,我们都不难看到,各地交通运管部门以“涉嫌非法营运”为名而查处的各种“拼车回家”案例。

  这种背景下,此次交通运输部官员能明确对“拼车回家”表示“鼓励”,值得点赞。不过,回到现实,这种“鼓励”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信赖的,能否确保人们从此以后可以放心大胆“拼车回家”?答案恐怕不容乐观。究竟何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盈利”与“非盈利”的清晰界限在哪里、判断的依据标准是什么?上述交通运输部官员并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的解释说明。尽管北京市2014年曾出台相关意见,明确拼车可以收取“合理费用”,但长期以来,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交通运管部门判断“拼车”是否涉嫌“非法营运”的标准,一直都是十分简单粗暴的“拼车是否收钱”——“只要收钱,就是非法营运”。

  针对“拼车回家”,目前仅停留于“口头”鼓励。而在制度层面上,现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并没有鼓励“拼车”一说,对一切“非法营运”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如据该《条例》64条:“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拼车”究竟是否属于“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实际上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界限。

  要想真正支持“拼车回家”,仅停留于“口头鼓励”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准确内涵进一步予以澄清,结合“拼车回家”的社会现实需要,在制度层面健全完善现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非法营运”的定义,并厘清其与“拼车”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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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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