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韩国籍人在青岛犯了罪,该适用什么样的判罚呢?近日,青岛中院审理的一个走私货物案公布,法院审理认为,韩国籍三名被告人因将公司的铜合金丝擅自销售谋利触犯了我国法律,综合考虑了实际情况后,对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据了解,韩国籍被告人尹某某系青岛某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以来,尹某某与韩国籍被告人林某某、朝鲜族被告人金某某,将该公司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保税料件铜合金丝擅自在境内销售谋利,偷逃应缴税额66万余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补缴了所偷逃税款。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尹某某提出公司还需继续生产经营,并需要经常到韩国、越南等地开展业务,请求对其不予驱逐出境。法院最终判处被告单位青岛茶山公司罚金132万元,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所偷逃税款均已补缴,并请求对其不予驱逐出境。法院到被告人所在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到公司所在地城阳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三名被告人均是公司技术人员,该企业系在当地成立较早的韩国企业,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如果对其处以驱逐出境,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单位已缴纳二倍罚金的基础上,法院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适用驱逐出境。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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