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公共服务滞纳金应推广

2016-03-27 16:1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殷国安

  江苏省地方立法拟取消滞纳金的名称,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同时,还为违约金划定了两条“限高”红线。如果执行到位,就可以有效解决公共服务行业的天价滞纳金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近日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草案新增规定,因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加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3月25日《扬子晚报》)


  公共服务行业收取天价滞纳金,这样的情况经常见诸媒体报道。就在1月18日,江苏省消协人士曾称,该省9个地市规定了用水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数额5‰的比例缴纳滞纳金。而现在,江苏省立法让公共服务行业的天价滞纳金寿终正寝。首先,这一立法拟取消滞纳金的名称,恢复到其本来的法律“身份”—— 违约金。滞纳金是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惩罚措施,公共服务行业只是一个企业,不具有行政权力,无权收取滞纳金。消费者因为商品经营而拖欠的费用,其本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可见,江苏省的地方立法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

  此次地方立法还为违约金划定了两条“限高”红线,这也是符合《合同法》的。其一,消费者拖欠了公共服务经营者的费用,至多使其暂时少了一些经营资金,被迫向银行贷款。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足以弥补经营者的利息损失。其二,“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表面看是借用《行政强制法》中“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其实也是考虑到拖欠费用产生的利息很难超过本金。

  根据《合同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但这个约定应是双方平等协商,而不是由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单方面规定的赔偿标准,属霸王条款,其内容无效。而且,即使双方就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如果与实际损失发生背离,也是可以通过诉讼加以纠正的。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江苏省的地方立法如果得到执行,那么就可以有效解决公共服务行业的天价滞纳金问题,有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动摇公共服务者的“霸王”地位。

  现在的问题是,江苏省的这一立法对于社会上其他部门的天价滞纳金,还未做到“除恶务尽”,例如,应把物业公司的天价滞纳金也包含进来;对银行信用卡的天价滞纳金,虽然此前有个别的判例,但仍缺少相应立法,这些或者可以视为下一个要努力的目标。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公共服务 滞纳金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