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招生:优质高中指标生至少占比60%

2016-03-30 06:5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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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对今年全省的招生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义务教育入学、中考、特殊群体入学保障等多个重要方面。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普高招生录取方式将更加多元化,而指标生的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计划的60%。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的原则,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岛城自主招生普高将大幅增加

  省教育厅首先规定了要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义务教育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设学区,实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小学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初中学校实行对口划片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由设区市统筹。

  而更加受到学生和家长关注的是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式的改革。省教育厅规定,要建立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推进普通高中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或“分数+等级”的方式进行招生录取。去年青岛市实行的是“分数+等级”的招生录取方式,今年的具体政策将于不久后召开的全市招生工作会上公布。

  另外,省教育厅规定,今年将完善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0%。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逐步实现由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自主录取学生。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的青岛普高招生中,自主招生的普高将大幅度增加,招生录取形式将更加多元和灵活,是今年青岛招生政策中的一个亮点。

  提前公布空余学位助外来娃入学

  每年的中小学招生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政策中,今年将加大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保障力度,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按照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的原则,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具体的实施方面,山东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学校空余学位、入学条件、入学程序等,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确因学位限制无法满足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的,要及早告知学生家长并说明原因。随迁子女要求回流出地入学的,流出地要妥善安排。各市要研究制定完成义务教育后随迁子女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政策措施,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参加高中阶段考试入学权利。

  省教育厅今年将优化高中阶段招生结构。建立高中阶段统一招生录取平台,确保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而青岛市2015年的政策中规定,普高和中职招生比例保持1:1相当。还规定,承担中职与本科“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的设区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初中毕业生报考。

  还将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工作。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力度,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能力,保障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2016年达到60% 以上。以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为主体,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定向招生、订单培养。鼓励东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品牌骨干专业跨市招收西部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加大贫困学生资助力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费的高中阶段教育。

  加强监管

  公办初中禁以竞赛证书当入学依据


  今年省教育厅对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加大招生入学工作监管。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各学校招生工作及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管,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省教育厅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学区、片区招生,不得跨学区、片区招生,不得组织招生入学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未经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超范围招生。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提报的新生学籍注册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凡是属于未经批准,超出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民办中小学跨市、县(市、区)招生的,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并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名单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今年,省教育厅将依托山东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对存在抢拉生源、超范围招生、抢注学籍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和监管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记者 魏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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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职问题学籍、双重学籍将严查


  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规范资助行为,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立即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治理,严查问题学籍、双重学籍等现象;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坚决禁止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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