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评论员 王学义
2013年,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房价飙升。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2014年,原房主又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今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4月11日《新快报》) 在楼市火热的当下,该新闻迅速引爆舆论,不少网友质疑这是一次“奇葩裁决”。然而,认真分析会发现并非如此。
首先,本案里仲裁机构最终支持卖房者一方,其实与卖房后房价飙升无关,而是最初交易时成交价远低于市值。涉案房屋面积较大,又是学区房,据评估,交易时期的估价为277多万元,而当时的实际成交价仅为233万元。44万多元的差价显然不少,仲裁机构要求补的也正是这一部分。
其次,完整的契约精神不仅指严格信守契约,“契约平等”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亦有明文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就本案来说,原房主一个99岁、另一个年近90岁,显然对房屋市值缺乏经验。
另外,纵观这起房产纠纷,买房者的利益也受到了一定保护。第一次仲裁未认定买房合同无效,第二次仲裁支持的也是《合同法》中的另一种情形,即“变更合同标的额”,也是对交易的保护,买家实际上并不吃亏。
买一套房子不容易,现实中也确有签订合同后坐地起价的乱象,应予以谴责并依法制裁。然而,法律会保护合同的平等性,在市场法则中维护弱者的利益。应该说,本案是一个提醒,物美价廉人人爱,但一味想“捡漏”未必是好事,特别是在买房这种可能牵扯众多家庭成员利益纠葛的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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