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让人心凉

2016-04-24 14: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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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报评论员 王学义

    “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是对创新者的最大打击,也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假如创新者总是流泪,“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剧恐怕就要循环上演了。

  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低于企业同等专利授权费、培育商标知名度的广告费或同类作品平均稿酬,企业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多位法学专家建议,应从市场价值的角度估算知识产权案赔偿数额,同时对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者,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三倍或两倍赔偿数额,防止继续从事侵权活动。(4月23日澎湃新闻)


  如果和发达国家比较一下,就会发现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赔偿数额真是“低到尘埃里”。2009年至2013年间,美国专利诉讼全部赔偿数额的中位数高达430万美元,比我国高出数百倍。

  “惨淡”的赔偿数字背后,是被侵权方的悲惨境遇。比如,童车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好孩子”,多年来一直在打知识产权官司,但获得的赔偿差不多只够用于支付律师费。而且,知识产权侵权案往往面临举证困难、门槛太高等问题,经常一拖数年。这一高投入、高风险又低赔偿的冰冷现实,既令被侵权者视诉讼为畏途,又使侵权者更猖獗,更肆无忌惮。

  是什么导致了赔偿数额偏低?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面存在问题。目前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如果原告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以被告的利益所得来确定;如果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益所得均难以确定,则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加以确定。就现实来看,这种“填平原则”不仅不能有效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也难以有效遏制侵权。尤其是在文化创意领域,一个好作品很容易被剽窃得满互联网都是,普通作者势单力孤、欲哭无泪。

  是时候从市场价值的角度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了。应该说,以市场价值来确定侵权赔偿的边界,比“填平原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预见性。当人们都认识到,侵权会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甚至会面临破产的危险,自然会选择寻求许可,等支付合理费用后再使用相关的作品、专利。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必须兼顾和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创新激励。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改,解决维权中存在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一系列问题,法院也应提高审判效率。“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是对创新者的最大打击,也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假如创新者总是流泪,“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剧恐怕就要循环上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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