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不能用于装修 商贷转公贷尚不能开展

2016-05-12 09:16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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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昨日下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访谈时透露,虽然2015年12月公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将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提取条件之列,但能否最终纳入新条例,正式颁布后方可知晓。目前,我市暂不具备将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的条件。

  有市民在线提问:“山东省政府去年8月就出台了 《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规定,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这是一项利民为民的大好事,青岛执行吗?”王春芳回复说,去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围绕进一步释放节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要求资金使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紧有关政策,确保资金安全。青岛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省住建厅也特别指出,对于资金使用紧张的城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目前,我市暂不具备将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的条件。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后,我中心将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此外还有市民指出,南方有城市已实现商业贷款买房公积金每月自动划转的服务,并咨询青岛何时能实现。王春芳指出,根据职工因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次数较多,提取周期较长以及个体需求不同的特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于2016年开发 “商业性住房贷款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公积金功能”。主要的业务功能是职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有关协议,授权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获取商业性贷款的合同和还款信息,利用现在中心已推出的个人网上营业厅发出提取申请。由于目前青岛地区的商业银行尚未与公积金中心联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法获得公积金按月划付所必需的还款信息,因此暂不具备开展的条件。业务如有新的进展,将及时予以发布。

  (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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