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巨额赔偿让造假者肉痛

2016-05-13 14: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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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补偿性赔偿不同,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是国家对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干预,通过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一种实质正义,在社会上形成警示效应。

  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常务会议除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还要求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本报5月12日A28版报道)


  假冒伪劣、质量不佳的商品影响消费者的体验和健康,更让“中国制造”蒙羞。但是,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制假售假企业顶多赔偿损失了事,而这种补偿性赔偿远没有其违法获益多,就像“隔靴搔痒”“罚酒三杯”,根本感觉不到疼痛,赔偿之后还会变本加厉地继续制假售假。长此以往,消费者自然会用脚投票,为了追求品质消费,不少国人宁愿花重金去国外,这无疑不利于国内消费市场的长远发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申“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将迎来一记“猛拳”。

  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是国家对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干预,通过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一种实质正义。与补偿性赔偿不同,惩罚性巨额赔偿是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以报复性惩罚不法行为人,在社会上形成警示效应。国外一些巨额侵权赔偿案例,常常让我们瞠目结舌。例如,因“排放门“事件,美国相关部门拟对大众集团进行上百亿美元罚款。再如,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消费者护理产品公司之一强生公司,被判向一名长期使用该公司爽身粉的女性赔偿5500万美元,向一位因使用含滑石粉的卫生用品而患癌死亡的女受害者家庭赔偿7200万美元。

  事实上,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已有涉及。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不过,勇于维权的消费者目前毕竟是少数,仅仅3倍的惩罚性赔偿,与不法企业的总体收益相比,也是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亟须学习国外经验,尽快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并将其应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给依靠假冒伪劣获益的不法企业以震慑。企业也要尽快转变经营策略,提质创新,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靠假冒伪劣圈钱了,否则,终将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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