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目前扩围前期工作已经进入圆满收官阶段。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青岛市正式实施以来,试点整体运行情况良好,改革成果逐步显现。截至2016年3月,青岛市共有10.96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累计入库增值税76.79亿元。共有9万户各类纳税人享受到了营改增政策改革的红利,累计减税规模达到78.88亿元。
为企业减负激发活力 “营改增”会给我市企业带来多大好处?这次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带来两方面的减税效应:四大行业全数纳入试点范围,按增值税计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适用6%税率;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纳税人将因此受益。
海信地产总会计师王惠表示:“我们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式,土地按照规定我们是可以扣除的,同时也取得了更多的进项,我们预测了一下,一般的盈利性项目应该可以降低税负0.5%左右。”
事实上,“营改增”给青岛带来的实惠并非一点点。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将有力支持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青岛市第三产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和多元化。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形成了巨大的拉动效应,促进了分工细化,引导了主辅分离。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对我市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减税激励作用。同时,助力了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
二手房增值税只减不增 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而增值税是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差额征税。所谓“营改增”,就是把部分服务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其增值部分征税。
“比如一个产品生产者销售100元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3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30元计算缴纳相应税金。” 青岛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为记者介绍,由此可见,“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减税原则。
5月1日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开始适用国税发票,按照规定,在青岛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二者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存在一定的差异。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在营业税下,应纳营业税额为含税销售额×5%;而在增值税下:应纳增值税额为含税销售额÷(1+5%)×5%。
青岛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为记者举例,比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210万元。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为10.5万,而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为10万,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二手房缴纳的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了5000元。
试点纳税人需及时备案 为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青岛市国税局按照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推进试点扩围的各项工作。截至4月24日,共举办税务干部培训117场,培训8千余人次;举办纳税人培训班245场,培训12.6万人次;举办地税局专题培训2场,通过视频培训形式实现了17个单位的全覆盖,培训5百余人次,力求所有试点纳税人能够迅速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迫、任务重大,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都是巨大的考验,需要双方相互理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试点扩围工作的顺利完成。对纳税人来说,需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发行、发票领用、税银联网签约等基础涉税信息办理工作。
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对于符合营改增减免税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备齐相关资料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切实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另外,因为5月1日后到国税部门办理业务的纳税人会剧增,因此建议纳税人乘坐公交车到国税部门,避免造成停车拥堵现象。广大纳税人还可以登录手机税税通,提前预约或查询大厅排队情况,以节约办税时间。
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涉税操作流程等,可主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温馨提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青岛市国税局提醒相关纳税人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28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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