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典型案例发布 法官:家庭监管至关重要

2016-05-27 05:49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中专生“争女友”引发血案、青少年“以暴制暴”伤人伤己、社会人员参与校园暴力事件、青少年强奸猥亵妇女案以及校园性侵案……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3年来全市校园暴力类案件总体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3年间,我市共审理31件校园暴力案件,涉案人均为男性,2人以上案件占比较高。同时,法官也呼吁,家长要及时观察孩子的动态,如果遇到校园暴力的情况,要鼓励孩子勇敢说出来。

  发布

  16-18周岁占比达九成


  昨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全市校园暴力类案件受案总体情况,并发布了校园暴力类典型案例。从2013年至2015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校园暴力刑事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56人,未成年被害人35人。其中有13件为2人以上共同犯罪。多人共同实施侵害行为,更容易产生严重后果,也就更容易构成犯罪,因此刑事案件中的多被告人比例较高。

  涉案的所有被告均为男性,其中14到16周岁2人,占3.6%;16到18周岁51人,占91.1%;18岁以上3人,占5.3%。16到18周岁之间占比最多,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该年龄段更容易实施破坏力强的侵害行为;二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16周岁,即只有16周岁之后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才有可能因构成犯罪接受审判。而16周岁之前如果没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8种严重犯罪行为,则不会被纳入司法程序,只会进入民事诉讼。

  说法

  家庭监管至关重要


  “引起校园暴力的诱因很多,既有来自社会的,也有来自家庭和学校方面的。但让孩子远离校园暴力,最关键的还是来自家庭的力量。”市中院少审庭庭长高广鹤介绍,家长最了解孩子,应当时刻关注他的心理,观察他是否存在施暴倾向,或有被欺情况。当孩子出现攻击性强或容易激怒;特别在意自己的受欢迎程度,喜欢主导和控制别人;认为暴力是有效的手段;结交的同学、朋友中有欺凌他人者,家长一定要及时介入。多沟通少打骂,必要时可寻求心理辅导专家的协助,以矫正孩子的暴力行为。

  如果孩子有被欺凌现象,更要及时发现,防止孩子受到更大伤害。如果孩子看起来很沮丧或焦虑,但回避说清具体发生了什么事;身上出现不明伤口或淤青;学习用品或衣服常莫名损毁;学业明显退步,找借口不去上学;常额外要零用钱,当孩子出现这样的表现,家长应当防范孩子是否受到校园暴力欺凌,如果真的出现,一定要告诉孩子暴力不会自己停止,鼓励孩子勇敢地说出来,并第一时间联系学校及时处理,必要时报警。

  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1

  “争女友”引发血案


  李某是一名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李某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曲某,受伤后的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官点评: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容易沾染江湖习气。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更没有想过暴力事件带来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2:

  “以暴制暴”伤人伤己


  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便与其他5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胡同内,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最终判处袁某受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青少年应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被他人暴力伤害后,应向家长或老师求助。忍气吞声或自行找人帮忙打架,常导致事态扩大无法收拾。以暴制暴,甚至迁怒于他人伤及无辜更是不可取。

  案例3:

  小口角引发大麻烦


  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集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官点评:对于一些心理健康情况较差的青少年,因不能很快调整好心态,可能会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滋生怨恨,并因此蓄意引发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在家庭教育中要关注子女的心理抚养,重视性格教育。

  案例4:

  社会人员参与施暴


  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打仗。郭某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到案发地点,并持钢丝锁、木棍对曲某实施殴打,致曲某受伤。

  法官点评:校园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内学生纠合社会不良人员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会不良人员的参与,常使暴力情节更恶劣,事件后果更严重。

  案例5:

  学生互殴 学校要担责


  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是同学,两人平时关系不和睦。一日,于某看到陈某与另一名同学发生争执并互殴,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陈某、于某等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因已知陈某佩带伸缩钢管上学却未采取行动制止,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点评: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主体,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教育、管理职责。但本案中学生在校携带伸缩钢管,校方却未及时制止,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6:

  一错再错终酿大祸


  被告人王某在校被同学嘲笑发型像“锅盖”,随即王某问刘某等人是谁叫他,并与刘某发生口角,打了对方一巴掌。旁边梁某等人见状与王某发生打斗。期间,王某持刀朝梁某胸部捅刺,并捅伤其他同学,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王某被判无期徒刑。

  法官点评:本案中16岁的王某在案发前就曾与同学发生口角,两次持刀伤人。校方考虑王某年龄较小,且家长保证今后会严加管教,所以双方家长调解成功,王某仍可继续上学。但此后悲剧再次发生。暴力侵害无小事,对初次实施暴力行为的侵害人,不可放任,应特别重视教育,防止其暴力倾向严重化。

  案例7:

  家庭溺爱影响孩子发展


  被告人辛某应他人之约到校外,拦住放学回家的被害人袁某,将其带到偏僻处实施殴打。次日,辛某再次拦住袁某将其带到旅馆,逼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袁某反抗,未能得逞,后辛某威胁袁某并对其进行猥亵。法院认为,辛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数罪并罚。

  法官点评:辛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但在缓刑期又犯下本案。其父母均属于在外企工作的高学历、高收入群体,但在给孩子提供优越的物质条件同时,对孩子过于溺爱,疏于管教,导致孩子酿成大祸。

  案例8:

  体罚教育要不得


  郑某是某中学学生,吴某是他的班主任。某日体育课,授课教师发现郑某旷课,立即告知了吴某。吴某在各科老师办公室都未找到郑某。郑某后向吴某解释未上体育课的原因,吴某认为他是无故旷课,用教鞭抽打郑某。经鉴定郑某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打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法官判决,老师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一旦发生问题,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9:

  抢小钱付出大代价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来到一所中学西侧,对该校学生李某强等人实施殴打,致李某强受伤,并抢劫人民币25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强的伤情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法官点评:抢劫是校园暴力的主要类型之一。某些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的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喜欢上网、吸烟、泡吧等,当因为资金匮乏而导致某些欲望无法满足时,便走上了抢劫的犯罪道路。一旦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抢到钱财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案例10

  校园性侵须警惕


  被告人吴某为一所小学教师,在给三年级某班上课期间,将9岁的刘某叫至讲台上,对其实施猥亵。当晚,被害人刘某将上述事实告知了父母,父母即将此事告知校长并报警。法院认为,吴某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法官点评:校园暴力行为中包括性暴力。很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龄幼小的未成年人对性侵害行为缺乏认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面对成年人,尤其是长辈、亲属、老师等,缺乏防范心理,甚至在事发当时不知道自己正在受到侵害,事后也常出于羞愧和恐惧心理,不敢告知家长和老师。

  本版撰稿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吕佼 徐颖慧 杨佳/制图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