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已于2016年4月28日由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5月26日批准。《条例》中规定,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现设计、建设、交付使用的“三同时”,还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同时,针对延期交付、临时停工等问题,《条例》也从监管角度进行了规范。
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局长杨湧介绍,自2006年公布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来,对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管理模式、开发建设模式、企业经营模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条例》的修订即为了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条例》紧扣“保护民生、规范市场”的核心导向,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变化对内容做出了修订。为解决开发项目配套项目滞后问题、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条例》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之外的社区养老、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前款规定设施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无偿占用前款规定设施。
针对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的问题,为了强化企业信用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将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再次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载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者个人诚信档案。据杨湧介绍,这是青岛在国内率先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信用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延期交付、临时停工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例如,通过建立交付使用公示制度,明确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房纠纷;通过健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证项目自有资金充足,降低项目运作风险,防止出现“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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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些情形
企业将上“黑名单” 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房多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合同承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四)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半岛记者 付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