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评论员 王学义
某些微商掩盖下的传销,已涉嫌违法犯罪。面对微信传销,不仅需要人们擦亮眼,丢掉“天上掉馅饼”的幻想,更需要网络平台承担起管理责任来。传销以某些微商为掩护,这是互联网+下的怪胎,尤其需要完善常态化监管。
近年来,有不法分子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加强对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7月2日《京华时报》) “一份工作,做好了可以月入10万、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而投入只要几千元。”在整体经济下行、就业压力大、越来越多人想创业的当下,这样的描述难免让人心动。而且,当听说这“工作”还是紧靠互联网+的“微商”,再看到那些“代理”晒的大笔赚钱及国外旅游的光鲜图片,更让人跃跃欲试。事实上,很多人正是在一片懵懂中,被诱入了微信传销的泥潭。
微商可以做,但传销绝不能做。与线下传销相比,微信传销不需要找场地,召集人员进行一轮又一轮的“洗脑”,而是轻点一下手机就OK,其采用的往往是朋友圈虚假炫富与无情杀熟,当然有的也会分享“洗脑”视频。这种传播更有针对性、隐蔽性和迷惑性。
某些微商掩盖下的传销,已涉嫌违法犯罪。依照相关法律,只要同时具备三点就可断定涉嫌传销:其一,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其二,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其三,组成层级团队计酬,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对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很多微信传销组织早已突破百人。
面对微信传销,不仅需要人们擦亮眼,丢掉“天上掉馅饼”的幻想,更需要网络平台承担起管理责任来。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提供了创业机会,却也藏污纳垢。微信平台享受到巨大红利,也应该有责任和能力来兴利除弊,否则必然行之不远。资料显示,微信自2015年12月13日至今年6月11日,已处理欺诈封号超过10万个。或许这可以反映问题之严重,但同时现实也说明,打击力度还远远不够。
传销以某些微商为掩护,这是互联网+下的怪胎,尤其需要完善常态化监管。一方面,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网络传销案件数据取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网络平台的追责力度,避免其一边数钱一边“装睡”。另外,公安部门、网络平台和网民也应形成联动机制,多一些责任心和打击力度,就会少一些因传销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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