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7月18日消息 近日,位于同安路57号的青实樱花郡项目陆续交房,然而有业主向半岛网反映,凡是未购买小区车位的业主车辆,进小区有时间限制,超时“罚款”;同时,收房时开发商提供的业主手册等文件中明文注明了车位租赁的价格,现在却变成只售不租。业主质疑上述种种都是为了变相强卖高价车位。对此,开发商表示,从来没有承诺过车位可租。律师认为,业主手册等文件中的规定,可以作为业主主张租赁车位的依据。
青实樱花郡小区
业主:
车位“可租可售”变“只售不租”
近日,多位市民向半岛网爆料,所购买的青实樱花郡小区近期交房了,可是业主却遭到“歧视待遇”,未购买车位的业主将私家车开进小区,超时需交“罚款”,同时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物业公司贴出的停车逾时扣除押金的通知
业主张先生告诉半岛网,6月底,樱花郡小区交房,多数业主着手装修,日前物业突然单方面贴出一纸通知,装修车辆和未购车位的业主进出小区要先交纳50块钱的“押金”,且“超出一小时罚款50元”。之后,张先生找到物业,希望租一个车位,却被物业告知车位只售不租,张先生只好把车停到小区外的同安路上,半个多月就被贴了多次罚单。
业主手册明确标注着车位租赁价格
张先生认为,拒租车位根本是没有道理的,“当初买房时销售人员曾口头表示车位可租可售,而且交房时的业主手册上也明确写明了出租车位的价格。”
半岛网看到,在业主提供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樱花郡业主手册》上,均明文写着:地下车位车位租赁费300元/月/辆,服务费每月60元/辆;地上停车泊位费100元/月/辆,服务费是每月30元/辆。
质疑:
开发商不顾业主利益 变相强售车位谋利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对于露天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张先生介绍,目前地下车位售价一个16万元,地上车位一个14万元,“车位价格偏高不说,交款后只给一个收据,很不正规。”更令张先生百思不解的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明确:“露天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既然是全体业主共有,那么现在开发商有权销售地上车位吗?所得收益如何处置?”
张先生认为,小区内临时停车超过一小时罚款50元,车位只售不租,这些都是开发商在变相给业主施压,以达到促销车位谋利的目的,而这无疑损害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益。
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青实樱花郡车位880辆(地上77辆、地下803辆),假设全部按照张先生所说价格计算,车位销售总收入就有近1.4亿之多。
开发商:
从未承诺车位可以租赁 业主手册条文“不算数”
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樱花郡小区开发商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与了回应。相关工作人员答复,当初售房时,开发商方面从未承诺过小区车位可以出租一事。关于交房时所发的业主手册对车位租金的规定,开发商解释,这只是在物价局所做的资费备案,并不是说车位可以进行租赁。
关于未购买车位的车辆进出小区一事,开发商介绍,装修期间,装修车辆和业主车辆都可进出小区,但是临时停车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小时,之所以做此规定也是为了维护业主利益,希望业主们能够理解配合。“因为地上车位有限,如果停车时间过长会影响小区秩序,也会造成地面拥堵。”
关于部分业主所反映的购买车位只出具收据不出具正规发票一事,樱花郡小区开发商表示因为正处于营改增时期,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办理此事,预计月底收据将全部换成正规发票。
律师:
业主手册等文件规定可作为业主主张租赁车位依据
物业公司所发业主手册等材料中关于停车位租赁价格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小区车位可以租赁的依据?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丛伟认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樱花郡业主手册》上关于车位租赁价格的约定可以视为车位租赁依据,从上述文件的性质来看,它是物业合同的一部分,也是物业合同的延伸。至于临时停车超过一个小时罚款50元的通知内容,丛伟律师认为,小区物业不具备进行罚款的职权,即使扣钱,也应由物价局进行价格定价。
另外,丛伟律师提醒,小区内的车位一般分为四类,即人防车位、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单个业主所有车位、开发商所有车位。其中人防车位是指地下人防工程中在平时作为车位使用的部分,当发生自然灾难时,该车位将被无偿征用。开发商对该车位只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且如果开发商将人防车位的面积已算到了全体业主的公摊范围内,则使用权也转移于全体业主,从而开发商无权擅自出售。
对于地上停车位,律师表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该车位如何使用及收费。
“小区业主如果想要购买车位的话,一定要问清楚开发商是否拥有独立产权,已取得《所有权证》,而且在签订购买合同后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丛律师提醒。
文 葛飞 图片由业主提供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