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南农民李志洲在当地法院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接收了一笔由镇政府给的10万元“困难救助”款,然而,2015年10月这笔救助款成了他“敲诈勒索政府”的罪证,致使其被刑拘。(7月23日澎湃新闻) 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双方约定,政府给予李志洲10万元困难救助款,而李志洲则答应从此不再上访。按照政府一方的说法,政府执行了协议,给了李10万元救助款,但李却没有遵守协议,在收钱之后仍然坚持上访,给当地政府继续带来困扰。
可是,当初签订协议时,李志洲一没拿刀二没拿枪三没拿雷管炸药,除了上访让当地政府领导干部感到紧张之外,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唯一让领导干部们感到紧张的上访,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敲诈勒索从何而来呢?其实,从法庭上既不让被告展示证据,又不肯传唤证人到庭作证的异常举动来看,这一指控更像是一场对上访者的报复。
此外,当地政府支付给李志洲的钱款,名义上为“困难救助”。可是,李志洲显然并不属于“困难”户,正常情况下不能获得“困难救助”,这也就意味着,这些钱款实际上来自违法挪用,即挪用了原本应该发放给困难群众的“困难救助”款。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救助款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以加强资金监管。
相对颇为牵强的“敲诈勒索”而言,更应该被关注的其实是救助金被挪用。救助金之所以被挪用,是为了息事宁人,而息事宁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当地政府领导保住乌纱帽,免受来自上级的对息访不力的指责。为私利而挪用公款,这样的事情除了这一件是否还有更多,有赖于有关部门严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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