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后最痛苦的事,莫过于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实在是太不方便了!
毕竟,完善的配套设施是小区舒适居住的必要条件。虽然近年来岛城一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但是部分新区,由于道路、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均在建设中,无法满足项目使用要求,造成部分项目交付后,居民出行困难等问题。如今,随着《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部门从源头、进程、交付、移交等各个环节进行把关,将真正解决小区配套设施不足这一难题。
源头,配套要求纳入供地方案 新《条例》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界定以及建筑节能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应当作为编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条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内容。既确保项目具有开发建设的基础条件,也通过合同约束开发企业执行建设条件,保证了项目配套完善。
进程,配套与住宅建设“三同步”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都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未完成都会导致整个项目无法交付。配套设施既有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也有政府部门组织建设,为保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新《条例》对双方都作出了要求:对开发企业,要求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序和进度要求,拟定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通过企业、政府部门相互配合,促进配套设施顺利完成,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交付,配套完成情况需公示 基础设施配套是居民居住的最基本条件,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任何一部分未完成都会导致整个项目无法交付。新《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取得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过备案、公示制度,保证购房者明明白白收房,也保证了购房者在接房后能享有基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给广大购房者吃一颗“定心丸”。
移交,明确公建设施产权界定 由于配套设施未建成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大部分小区均能建成,但建而未交、交而未用或改作他用等情况却一直存在问题。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权属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于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或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开发企业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有力的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供暖、停车位、居民娱乐设施不足是小区配套实施不足的最常见表现。”市北区人民政府阜新路街道办事处王主任表示,新条例的实施相关部门从源头到后期的验收各个环节把关,而且社区居民也参与其中,能很好的促进小区配套设施的到位,当小区配套实施到位后,将更有利于居民的宜居。(半岛记者 于红靓)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