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2016-08-02 08:52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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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8月1日,《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颁发,这是我市第一部针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法规性文件。

  关键词:享受人员

  根据《办法》规定,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 (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以下简称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优抚对象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将其本人常年居住的一套住房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关键词:优惠待遇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享受这些住房保障优先优惠待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红岛经济区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实物配租,在轮候排序时予以加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优抚对象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键词:补助政策

  《办法》中明确,按照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下列住房补助政策: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优抚对象中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全额减免;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优抚对象中除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外的其他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按照家庭所交的租金情况可申请租金缴纳减交,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减免50%;

  农村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年久失修需要重新建设或修缮的,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重修或者修缮政府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其中,市财政对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建并验收完成的每户补助18000元,对修缮并验收完成的每户补助8000元。

  关键词:特殊情况

  《办法》中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说明,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享受城乡建委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危房改造、或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残疾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本市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先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优抚对象参加社会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社会福利机构应优先接受优抚对象。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记者 吴帅 通讯员 夏晶 孙刚)

   [编辑: 杨昀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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