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2日消息 今天上午,山东青岛黄岛区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案件。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王某线有期徒刑十三年,房某华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一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峰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由黄岛区法院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部分黄岛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照片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峰、王某线、房某华、王某一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刘某峰联络租赁位于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的一处厂房,并准备作案工具。后该四人至承租厂房附近40米处,对正在使用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公司鲁宁输油管线打孔。并先后数次至该打孔处窃取原油。
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一、王某线、房某华驾驶租赁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预谋窃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公司东黄复线输油管线内的原油,并事先踩点、购买铁锨、阀门、钻头等作案工具。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一、王某线、房某华至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某村北侧洋河大坝处对正在使用的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东黄复线输油管线打孔,后因管道内压力过大导致打孔用阀门、钻头冲掉,造成管道内原油喷溅式泄漏。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经提取液体漏失原油102.5吨计291374.7元、现场抢修费用496550元等。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原油污染赔偿总额705840元、管输费损失1063400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线、房某华、王某一、刘某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其中,王某线、房某华、王某一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线、房某华、刘某峰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假释期满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王某线、房某华、王某一到案后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刘某峰当庭认罪,根据其各自认罪悔罪情节,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对上述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王某线、房某华、刘某峰3人系累犯,均判决不得假释。宣判后,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黄岛区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创新实行刑事、行政与民事审判‘三合一’的审判机制,妥善解决了因安全生产专业性、特殊性带来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等难题,着力统一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生产安全的行为。为加强工作对接,法院还专门建立了与检察、公安、安监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适时商议解决安全生产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研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审判工作新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司法保障水平。黄岛法院院长王光金向记者介绍到:“自安全生产审判庭成立以来,黄岛区法院明确打击重点、加快办案节奏、严把案件质量,坚持宽严相济,对涉安全生产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审结各类涉安全生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131件,审查涉安全生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1件,为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维护新区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讯员 李明 丁德振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