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漏电保护装置致使员工触电身亡 老板获刑两年

2016-07-01 15:21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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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7月1日消息  近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未在用电设备上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致使员工触电身亡的案件。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诸葛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诸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3千余元。

  据悉,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诸葛某某在未给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胶南办事处某村北的电镀加工点车间内从事电镀工作。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电镀车间内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受到电击作用可以造成死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诸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作为个体经营业主不论是从制度制定执行方面还是从生产条件配备方面,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未给职工发放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的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李某某的权益,依法判处诸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3千余元。

  据了解,黄岛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专门审理涉黄岛区安全生产类案件。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安全生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9件,审查涉安全生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6件,有力促进了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讯员 丁德振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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