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卖掉房子,合同都签好了,结果中途将房屋抵押贷了款,导致房屋交易失败,这时居然将责任都推到买家身上。随后,双方为这事打了两场官司,最终,房主被判决既要赔偿买家的定金,又要支付房屋中介的中介费。
买房交易失败,谁负责任各执一词 董先生诉称,汇家地产作为居间人,介绍董先生与解先生就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67号帝都花园某处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解先生在未经房主刘先生实际授权的情况下 ,代替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汇家地产明知上述情况,仍促成交易,没有尽审查义务,最终导致房屋无法完成过户。董先生多次找解先生和中介协商解决,但一直推托。
原审中解先生、刘先生共同反诉称:2013年11月2日,经汇家地产介绍,董先生与解先生、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董先生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董先生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10万元,剩余房款由董先生贷款支付。但时至今日,董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中途悔约,否则属于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汇家地产反诉称,2013年11月1日,经反诉人居间介绍,董先生与解先生签订价格确认书,约定在确认书签订后,由董先生按房屋成交价60万元的3% 支付服务报酬给汇家地产。2013年11月2日,董先生与解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汇家地产的居间工作已经完成。但汇家地产多次催要,董先生拒绝支付服务报酬,同时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房子贷款没还清,解押途中变卦 为了让法官相信各自的陈述,双方都提供了手头的证据。在解先生的手机里,有这样一段对话。“房子我现在就不卖了,那天不是跟你说了嘛,我把房子押给银行了,因为我要用钱,你们都没有钱。到现在说了半天,那个破房子我一分钱没见着你们的。没办法,我押给银行了,走的消费贷款,贷了50万吧。”
法院审理查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及中介均知悉涉案房屋系解先生顶名购房、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且有20多万贷款尚未还清,董先生同意直接向银行支付首付款用于解押,中介的店长也同意垫付资金用于剩余房屋贷款的解押,解先生同意向中介支付3%的利息,三方约定于2013年11月4日共同到银行办理原有房屋贷款的解押手续。
2013年11月4日,董先生打电话给解先生,询问办理解押手续的地点,准备前去支付首付款,这时已到银行的解先生得知中介反悔不给解押了,于是告知董先生不用去银行了。
交易失败房主负责,需赔定金中介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董先生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10万元。根据董先生提交的两份录音,董先生于2013年11月4日明确要求给付首付款,但解先生以中介反悔无法解押为由,通知董先生不用去银行了。被告解先生、刘先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的房屋没有过户到买方名下 ,则中介方有权自行将托管的定金支付或返还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董先生作为守约方,要求汇家地产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1万元、违约方解先生及刘先生返还双倍定金差额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解先生及刘先生要求董先生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本案中,汇家地产已经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不存在违约行为,主张服务报酬及律师费合法。买房服务报酬系因解先生、刘先生违约给董先生造成的损失。鉴于董先生并非违约方,董先生主张汇家地产的服务报酬由违约方直接承担,法院予以采纳。汇家地产主张的律师费系因解先生、刘先生违约给中介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解先生、刘先生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解除董先生与刘先生、青岛汇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李沧区重庆中路967号帝都花园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青岛汇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董先生定金1万元。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董先生双倍定金差额1万元。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青岛汇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报酬1.8万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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