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完成划定 将实行严格保护

2016-09-29 09:17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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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9月29日讯 日前,经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我省成为全国第四个批准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的省份。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将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做到不能越雷池半步。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规划》共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533个,分属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4种功能类型,总面积20847.9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面积的13.2%。主要分布在胶东半岛、鲁中南山地、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区域。

  对生态保护红线,我省实施分类管控。《规划》提出,I类红线区除必要的科研、保护活动外,严控开发建设;Ⅱ类红线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禁有损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

  红线的划定,不是简单地将“禁止开发区域”叠加

  规划起草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标准政策部主任史会剑介绍,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全部区域,以及重要水源保护地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此外,还有用数学模型评估和实地踏勘出来的极重要、极敏感区域。

  比起“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更具强制性。以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虽各有管理条例,而生态保护红线依据的是环保法。“这次,即便是通过模型评估出的区域,被纳入了生态红线,不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也没权变更。”史会剑说。

  在划定生态红线时,技术专家与市、县政府也曾就空间用途出现过争议。“有争议的,我们尽量先保护下来。保护是一把双刃剑。既不能划得过大,也不能划得不足,要做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史会剑认为,“以后,政策到位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省正在加紧政策制定。按照《规划》列出的责任分工表,我省主要的“政策包”包括生态补偿办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绩效考核办法等。其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办法将在2016年12月制定完成,后两项将在2017年12月制定完成。

  名词解释: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系统完整性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遵守与监管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有序实施;强制约束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环境准入制度,增强约束力;协同增效性要求红线划定与重大区划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与生态保护现状以及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增强保护效果;动态平衡性是指在保证空间数量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更好地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统一;操作可达性要求设定的红线目标具备可实现性,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生态保护红线大事记: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

  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在划定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过程中,技术组分别于2013年5~8月陆续开展了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区域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为《指南》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工作基础条件。

  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解和划分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国家和省域生态红线划分已有一定基础,江苏省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出15种类型生态红线区域,出台补偿政策和管控制度。天津市出台《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明确红线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建设活动,黄线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政府审查同意。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将内蒙古、江西、湖北、广西等地列为生态红线划定试点,但尚未提出大中型城市划分生态红线的指导和要求。红线的概念最早源于城市规划领域,是指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边界,长期以来城市规划领域一直是将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作为关注重点,近些年来生态用地空间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城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与管理已经有不少有益的探索,如深圳、东莞、无锡、武汉、广州、天津等城市已经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陆续划定城市生态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需要制定和实施配套的管理措施来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目标,各地在实施生态红线划分后往往对相关管理政策措施考虑不足,生态红线的精细化管理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从而实现生态保护红线与城市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机结合。

  (据大众日报。统筹:孙翔)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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