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人社局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从方便工伤职工康复、规范康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完善了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制度,大大提前工伤职工康复介入时间。《办法》从下月起执行。
据人社局工伤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修订完善后最大特点就是让工伤职工尽可能早在康复黄金期进行康复,最大限度地恢复身体功能、劳动能力以及生活自理能力,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救治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诊查,经康复机构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减少行政干预环节,变事前确认为事后监管,大大提前工伤职工康复介入时间,回归康复的医学本质,实现医疗救治与康复的无缝对接,从而大大缩短康复治疗时间,提升康复治疗效果。
据介绍,我市自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制度以来,工伤职工平均外伤康复时间提前56天,康复疗程平均缩短82天,功能障碍康复程度提高50%,有效康复率达到98%,这次修订完善后将再次提高康复效果。
为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办法》修订完善后,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下列八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生活用品费用;二是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三是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四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五是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六是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七是未经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八是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记者 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