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了解到,《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将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控制范围分核心区和特定区
根据《办法》,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纳入范围包括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以及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其中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其用地红线外20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核心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特定区。
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以及敷设管线和设置架空跨线等作业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核心区、特定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协调。核心区和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与已经批准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与规划部门协商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不可分割项目与轨道交通同建
《办法》要求核心区、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包括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形态、道路交通体系、用地开发、地下空间布局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应当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分析、制定开发计划。核心区、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具体边界。
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整体规划、一体设计、有序开发。其中,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地上和地下开发项目,以及应当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统一开发的公共交通、商业服务、居住等项目,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论证,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与轨道交通设施同步建设。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结合轨道交通建设统筹规划、功能衔接、协调推进。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定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制定特定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优先予以保证。核心区土地资源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一级开发整理,相关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征收不动产权属注销等工作,相关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其中,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征收范围,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
核心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
根据《办法》的要求,核心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除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和土地整理费用外,不再扣除其他有关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特定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和区(市)按照3比7比例分配。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0%计提地铁建设基金,不得减免。
按照本《办法》归集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轨道交通专项账户,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资源开发和运营。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款、规费和各种政策性住房配比指标,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违反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妨碍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造成轨道交通开发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违反《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解决资金不足
记者从当天的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蓝海华说,去年9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赋予了地铁集团综合开发职能。为落实《条例》规定,推动沿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加快推进了《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有利于此项工作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青岛的地铁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远景线网共规划800多公里,必将不断改进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水平,极大地方便市民出行。他介绍,目前在城市内实际多数已经进行了建设,只有极个别区域需随轨道交通建设调整规划,这个限制线将向郊外、市郊延伸,延伸过程中尚未开发的土地将进行有效控制,土地增值后反哺,建设中的项目也要与站点进行统一规划,地下通道和场站要联合建设,提高建设的效率。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金震
《办法》四个解读
关于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
为严格落实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两侧土地控制与规划,实现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土地开发的协调联动,将开发价值最大的沿线土地控制起来以备利用,《办法》将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以及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并实施有效控制。
外地经验:广东省人民政府针对轨道交通开发用地,规定以各站场为中心、半径800米左右范围内尚未划拨、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其他适合开发建设的土地应作为开发备选用地,纳入开发用地规模。
关于轨道交通土地开发核心区和特定区
对于轨道交通对沿线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相关研究已经证明,辐射效果随距离增大而减小,1000米之外相关辐射带动作用已不再明显。因此,为加强对轨道交通车辆段、站点等设施周边土地的开发,最大限度发挥轨道交通带来的经济效益,本市根据上述理论研究及其他城市实践经验,规定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其用地红线外20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200米至规划控制的1000米区域范围内为土地开发特定区。
外地经验:南京市规定,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划定两个层次的规划设计范围 ,原则上将不小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500米范围划定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特定规划区”,并将其中200米范围划定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核心区”。
关于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区域专项规划主体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因此,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线路及站点周边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口分布、产业状况等因素认识深刻,由其编制核心区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非常合适,故《办法》规定其为核心区土地开发专项规划主体;同时,为了调动区市政府开发特定区积极性,《办法》规定区市政府负责编制特定区土地开发规划。
关于轨道交通设施和开发项目的统一实施
对于轨道交通设施和综合开发项目统一实施的问题,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些外地轨道交通法规均规定,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地上、地表和地下开发项目,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统一实施。同时,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因此,《办法》规定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统一实施上述项目。记者 黄默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