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种以身试法的、顽固不化的消费欺诈行为,必须让法律发威,用“三倍赔偿”伺候。“三倍赔偿”不含糊,才能遏制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和欺诈行为,推进汽车销售市场回归诚信和良性。
徐州的小陈花98000元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新车,谁知用了才发现竟是一辆二手车,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汽车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退还并赔偿三倍车款29万余元,共计39万余元。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小陈的诉求,裁定销售商退赔4倍车款。(12月3日《扬子晚报》) 买来的新车陆续出现不能打火、不能熄火、行驶时故障灯全亮、车辆多处生锈等问题,上网一查,发现该车有出售、保养和行车里程等记录,这明显就是一辆二手车。为此,法院以销售欺诈判处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并赔偿三倍车款29万余元,共计39万余元。29万余元赔偿,确实赔得心疼,但这种疼正是法律严惩消费欺诈的体现。严刑峻法配以毫不含糊的司法执行,才能有效遏制以身试法的消费欺诈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汽车销售公司将二手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假如车况有严重问题、不能修理的二手车,存在安全隐患,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不得销售,必须依法强制报废。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该车的购买、保养等信息,同样构成利用虚假信息引诱购买的欺诈行为,并涉嫌侵权。
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市场特别是二手车销售市场,生意火爆。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无视消费者权益。明明是一台二手车,但涉事汽车消费公司却花言巧语,不惜用“销售业绩造假”“骗取厂家油料物品”等理由来掩盖事实真相,回避法律责任。可见一些经营者根本就没有敬畏法律的意识,也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在眼里。对这种以身试法的、顽固不化的消费欺诈行为,必须让法律发威,用“三倍赔偿”伺候。“三倍赔偿”不含糊,才能遏制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和欺诈行为,推进汽车销售市场回归诚信和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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