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如何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证据不足案件按疑罪从无原则 确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当天的发布会上指出,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因此,《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提出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戴长林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刑讯逼供怎么破解?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重要原因。对此,《实施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例如,第21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戴长林对此表示,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取证的过程要合法,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的也不能用,这就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证防范冤假错案。
此外,《实施意见》还就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作出相关规定,指出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律师辩护率如何提高?
——各地应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除了避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以外,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对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也具有积极作用。
针对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等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律师的辩护率。
戴长林表示,对那些未成年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要实行法律援助。他举例称,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案件,如果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或者不能请到律师辩护的,浙江、上海法院都全部为其请了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实行了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也争取进行法律援助,提高律师辩护率。
鉴定人拒不出庭咋办?
——所做出的鉴定将不予采纳 《实施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实施意见》明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能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此,戴长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如果鉴定人做出了精神病鉴定、伤情鉴定、DNA鉴定等一系列的司法鉴定,如果有必要出庭,通知出庭却不出庭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法庭将不予采纳。 据中新等综合整理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