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伟
4月14日,北京市委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其中,增加的“容错机制”条款备受社会关注。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以来,已有北京、重庆、广东等多个省市出台了针对干部的“容错机制”。那么,各地为何要出台“容错机制”?可以“容”哪些错? (5月11日《新京报》) 出台“容错机制”,既源于历史的经验总结,也基于现实的实际需要。改革也好、创新也罢,不可能一帆风顺。很多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总结,都是在失败教训的基础上获得的。假如一项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没有可遵循的路径,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去尝试,则需要对非主观性的过错给予相对的容忍。
犯错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的原因。比如对形势的预判不足,或者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遭受到了其他变故,都可能导致错误的产生。只要不是基于自利原因,或者是以权谋私,或者违反程序,而是出于公心,出于干事创业的目的,这些非主观性或者个人化错误,都应当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与原谅。相反,若是不问错误产生的原因,不分清其主客观因素,“遇错则打“甚至“一棍子打死”,则可能扼杀干事者的积极性,基于对自身的保护而裹足不前,甚至无所作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无人敢当冲锋者,遍处皆是中庸人。
定性公职者是否错误的一个根本界限就是“为公”还是“为私”,一旦矫枉过正就可能物极必反。大力反腐并不代表不允许犯错,也并不意味着改革与创新就有天然风险。事实上,反腐所反的是“徇私枉法”,与倡导公义之间并没有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腐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提高干事创业的热情。不过,在干事创业者心存顾忌的情况下,在“干事越多,犯错越多,风险越大”成为某种情绪的状况下,制定和出台容错机制,既有保护作用,也有纠偏功能,更有一种鲜明的导向作用。
曾有企业家指出,现在某些地方或部门的主政者,反腐之前是为所欲为“乱作为”,现在是心存畏惧而“不作为”,如此巨大的反差,也是破除“为官不为”困局的现实挑战。除了要加大岗位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之外,还得给予过错保护与热情激励,双管齐下才能让“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作风,得到继承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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