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注意!符合这些条件可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7-08-03 10:37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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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笑笑 通讯员 华玉琴 宋培廷

  记者3日采访了解到,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进本市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据了解,这是一项托底性的救助政策。

  《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包括原来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孤老。

  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照料护理,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和教育救助等。新增照料护理内容,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意见》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供养标准由原来的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分为三档: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政府为城乡困难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给予保障,集中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分散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

  《意见》还要求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符合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不断提高机构托底保障能力。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按照照料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人员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完善统筹协调、政策衔接、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精准识别等六项机制。在政策衔接方面,明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残疾人托养中心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享受长期照料护理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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