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效仁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四中院获悉,该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8月20日《北京晨报》) 所谓“行为保全”是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多在家庭暴力、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或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此次,法院首发大气污染“禁令”,对环境实行“保全”措施,无疑是对相关条款的拓展和创新。
生态环境一旦受到破坏,事实上也具有损害不可逆和难以治理恢复等特点,应当坚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原则。法院及时发出禁令,对涉事企业敲了一记警钟。应当看到,涉及环境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当前重大的民生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资源,强化对环境违法案件的问责和追究,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犯罪,让公众通过具体案例认识到环境法律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当务之急。
作为法院,需要拿出司法创新的思维,积极推行相关制度,给环境公益诉讼以有力支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保全令”的作用不可低估。这样的支持,不仅要适用于作为诉讼主体的检察机关,也应适用于同为诉讼主体的民间环保组织,以避免诉讼过程中污染持续或扩大。
更应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面临的困境是多重的,需要司法有更多的担当,更多的创新,更有力的扶持。应当让更多的沉睡法律条款被唤醒,使更多的法律资源运用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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