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报道
半岛都市报10月13日讯 10月10日,黄岛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立案受理。这是黄岛法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打击力度的重要举措。
事情起源于青岛甲玻璃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02年6月,青岛乙玻璃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公司厂区西南角“三角地”租赁给张某某,租期为五年,自2002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2004年3月,青岛甲玻璃公司对乙公司进行了资产兼并,乙公司的所有资产均归甲公司所有,其权利义务也相应地转移给了甲公司,但自2004年3月起张某某就拒交租赁费,并在合同到期后拒绝返还租赁土地,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该案经一审、二审后,生效判决张某某腾出土地并支付租金,因张某某未自动履行,甲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提起再审,2010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法院继续予以执行。
办案法官对张某某多次传唤,张某某拒不到庭,在法院组织强制迁出的过程中,张某某指使其妻子抱着未成年的孩子恶意阻挠执行。2015年12月,鉴于张某某抗拒执行情节恶劣,黄岛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张某某承诺将于12月31日之前自动腾出土地,但张某某逾期仍未履行。
据此,申请执行人认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腾出土地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向黄岛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黄岛法院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黄岛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于2017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受理。
据了解,该案既是目前黄岛法院受理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该案的立案,不仅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还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和执行威慑,同时也对该院往后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刑法》313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以前的律法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当通过公诉程序处理,但2015年7月20日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年7月22日正式实施。
新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诉后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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